一、工作事项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档案行政处罚工作; (三)档案行政复议工作; (四)档案行政许可工作。
二、办理机构
市档案局法制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许可工作); 机关档案指导处、企业档案指导处、机关档案管理中心(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处罚工作)。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哈市南岗区学府路学府小四道街29号,哈尔滨市档案局105、202、204房间 电话:86689258 86689208 86689218 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1407房间 电话84664737
四、办理程序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1、准备 (1)确定并通知受检单位; (2)准备文书; (3)说明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 (1)两人以上; (2)出示《行政执法证》; (3)告知相对人权利及义务; (4)填写《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3、处理 (1)向主管局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2)审批; (3)送达《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 4、归档 (1)整理行政执法检查材料; (2)存档
(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 (1)两人以上; (2)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权利与义务; (3)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 (1)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2)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查。 4、告知 (1)制作并送达《档案违法行为通知书》; (2)告知拟给予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处理 (1)主管局领导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处理决定; (2)对个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在10000元以上的,集体讨论决定; (3)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6、送达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2)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8、归档 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档案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行政处罚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 (2)有明确的申请复议对象; (3)申请复议的事实根据清楚;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档案局复议机关管辖; (6)在法定复议期限内。 2、受理 (1)法制处作出受理决定; (2)确定审理方式; (3)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3、审理 (1)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2)认定事实根据; (3)认定程序与文本的合法性; (4)确定适用法律法规。 4、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2)制作《哈尔滨市档案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3)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归档 (1)整理材料; (2)归档。
(四)档案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 (2)属于档案局行政许可机关管辖; (3)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需补齐补正材料当场告知申请人; (5)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受理部门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审查与决定 (1)审查后作出决定,经主管领导同意,征询本局有关部门意见;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制作准予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制作不准予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应享有的权利。 3、许可期限与送达 (1)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的,须批准,可延长十日,制作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都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送给申请人; (4)行政许可文件可通过邮寄、公告方式送达; (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6)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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