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局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档案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应自受理档案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三、本局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档案行政许可的决定,均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档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档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档案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档案行政许可文件且本局又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六、自本局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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