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局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档案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审查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征询本局内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查部门对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做出以下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档案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五、如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本局纪检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451-8664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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