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县(市)档案局、局内各执法部门。
第二条 市、区、县(市)档案局执法部门要在本部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年度为时段,确定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或全文;
(二)分解到本机关内的执法机构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执法权限;
(四)执法条件,执法标准,执法时限;
(五)执法范围和职责;
(六)各收费机构,还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作为公示内容。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实行执法公示备案制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不依法建立公示制度的执法部门,将在年度实绩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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