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哈政法[2006]39号文件《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规定》和《哈尔滨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度报告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报告档案行政工作情况由档案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每年11月30日前(报告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10月1日)将档案依法行政情况向上级档案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二、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立法、执法、许可);
(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信访投诉);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示情况;
(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
(九)其它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档案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楚,数据准确;
五、档案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事项纳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岗位明确责任。要定期开展档案依法行政工作检查总结,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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