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是指档案执法工作人员查办的案件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追究执法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行政执法主办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法制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法制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过错当事人所在处发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档案局法制机构。
四、过错责任处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过错当事人执行完毕和对过错进行纠正,并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五、执法主办处对过错当事人自行追究的,应当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法制处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档案局备案。
六、过错责任处逾期不予处理或者不报送备案的,由法制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长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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