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市档案局依法行政,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档案管理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档案管理规划、计划建议的拟定; (二)档案管理制度的草拟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涉及本市档案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事项的制定;
(五)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六)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二、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三、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四、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市社会、经济等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五、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应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六、局法制处负责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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