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档案法制的统一,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政府名义或本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的业务处室起草,办公部门核稿。
三、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定稿后),办公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报本局法制部门审核。
四、根据审核意见,办公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将修改后的文件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五、印发正式文件后,办公部门(或业务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于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本局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填写《档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并于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抄报上级档案局法制部门。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提交下列文件:
1、盖有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3、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等内容的起草说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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