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近日,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废止了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规定》确立了“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明确了深圳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明确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检查时,应将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的监管内容,以共同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管理之中,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质量要求、归档时限、违约责任等,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规定》建立了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及核查制度,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验收报告予以核查并出具备案回执,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时查验备案回执。
为确保全市城建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方便单位和个人及时准确查询,同时也为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更好地掌握建设项目信息以加强监管,提高文件材料归档率,《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共享制度,要求深圳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及竣工图电子文件,实现城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综合利用。《规定》还明确要求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移交不真实不准确档案、不办理档案专项验收备案、不按期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按规定处置档案等拒不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职责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法的公平公正。《规定》明确,属于建筑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市主管部门要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深圳城建档案管理机制,是深圳城建档案工作转变职能、明确责任、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举措。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4月21日 总第2902期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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