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金融市场是随着1898年中东铁路的修建而逐渐发展形成的。特别是1905年,哈尔滨开埠通商,外国商人纷至沓来,各国资本不断涌入,市面上流通的货币也多了起来。当时的货币名称不同,币值各异,更由于道外和中东铁路附属地货币“割据式”的流通模式,一种规模小、资本少、简单、原始的民间性货币兑换机构—“钱桌子”应运而生,即以一桌一椅的形式,在街头专门从事各种货币的兑换。
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俄币卢布(当时民间俗称为羌帖)占领了哈尔滨的货币市场,形成以卢布为本位的哈埠币制,而东北其他各地和关内则大多使用各种银元兑换券。因币制不同,外地来哈者必先将所携货币兑换成卢布后才能通用。不久,奉天官银号、黑龙江广信公司、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等相继来哈设立分号并发行官帖(即钱帖,清末东北三省官银钱号所发行的钱钞的统称),首先流通于道外,出现了多种货币并存的局面。但道外的中国人到道里、南岗等地从事经济活动或购买物品则要把官帖兑换成卢布才能流通使用。由于各种货币兑换是随着市面供需变化而价格时涨时落,没有固定的比价,因此产生兑出兑入差价。一些商人认为摆“钱桌子”成本小、利润高,有利可图,很快在街面上出现了“三三两两”以兑换货币为业的“钱桌子”。
1910年,哈尔滨羌帖盛行时期,“钱桌子”得到迅猛发展,当年末,已发展到70多处,1915年增加到100余处。绝大部分是露天营业,主要分布在交通要道、马路两旁,后在道外正阳街(今道外区靖宇大街)逐渐形成了相对集中的汇兑街,道里、南岗等地也有经营。“钱桌子”主要是靠兑出兑入的贴水(中国旧时银钱业用语。不同资金间的调换或两地间汇兑因币值不同或供求关系不同而在比价上的折减),赚取利润。在百姓兑换时,“钱桌子”经营者均不按当时的市价核算,往往从中克扣。稍明钱价的人,讨价还价,发生争持,打仗斗殴的现象时有发生。较大的“钱桌子”,有经纪人充当讲行人。最初,讲行人没有确定地址,也没有财物担保,任意左右市价。少数“钱桌子”能够合法经营,多数则行使假帖、假票,欺骗百姓,有的甚至乘隙拐骗潜逃。由于没有有效的查验措施,也有冥顽不灵的百姓到“钱桌子”或钱铺行使假钱。据档案记载,民国五年(1916年)十一月一日,在吉林滨江警察厅第四区警察署辖区内某“钱桌子”,市民杨维宝向巡警报告,他在此处用羌帖(俄币卢布)兑换吉帖四十吊,计四张。当到别处花销时,经查验系假帖。巡警将杨维宝和“钱桌子”经营者魏某某带回警署处理。又据吉林滨江地方检察厅档案记载,林国柱趁天黑到烟摊行使伪币2元买烟,被摊主识破并送到警察署。地检厅给予罚款10元处理,该市民无力交纳,处以监禁十日处罚等等。
鉴于“钱桌子”违法诈骗活动时有发生,危害商户,妨碍交通,当时的滨江县知事张兰君曾发布命令,要求各经纪人必须佩戴场牌,有保证书,并在指定地点讲行,否则予以取缔。此外,还由滨江警察厅决定“钱桌子每家每月必须缴纳营业税老帖20元”,以限制“钱桌子”发展,但是都没有奏效。1916年4月,俄人把持的市董事会发布了《钱桌子取缔令》,规定,需殷实公正的商人出具保证,发给许可证后,始准摆设“钱桌子”,对有欺诈行为的则勒令停业。取缔令发布之后,道里、南岗、香坊等地的“钱桌子”有所收敛。但没过多久,许多“钱桌子”又变成小钱铺重新出现,不在马路上摆摊,而是隐藏在各种商铺内经营,门外也挂有牌匾,标明兑换各种钱币,以招徕顾客。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大批“白俄”涌入哈尔滨,带来大量俄国纸币,一些商人趁市面帖价摇浮不定之机,纷纷从事钱桌业。1918年,仅道外一地就有“钱桌子”323处。随着俄币暴跌和日本金票的乘机打入,钱桌子再次兴旺,到1919年5月末,道里、道外、南岗、香坊等地“钱桌子”激增到1200多处。6月11日,哈尔滨临时警察总局局长张曾榘、代督察长何裕璞联合发布《取缔钱桌子通告》,除52处准予继续营业外,其余全部停业,不准再行添设。
1919年10月,哈大洋(哈大洋是近代哈尔滨大洋票的通称。它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抵制外币入侵我国东北地区,消除外币之害挽回利权而发行的在东北地区流通的纸币兑换券)发行,市面改成大洋本位,兑换业萧条,连资本比较雄厚的钱号都不能支撑,先后歇业,“钱桌子”生存余地逐渐变小。1922年6月,吉林省警务处处长钟毓发布《取缔钱桌子经纪营业章程》,并公定各种货币的比价,“钱桌子”兑换贴水缩小,业务更趋清淡。到20年代中期,各种“钱桌子”基本停业。“钱桌子”这种独特的货币经营形态灭绝于市。
(作者系哈尔滨市档案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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