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 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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